國土資函〔2016〕316號
有關省、自治區(qū)國土資源主管部門:
為保護和合理開發(fā)優(yōu)勢礦產資源,按照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相關規(guī)定,2016年繼續(xù)對稀土礦、鎢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。根據需要,部研究確定了2016年度稀土礦、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,其中含《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6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(第一批)的通知》(國土資函〔2016〕14號)下達的第一批指標,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2016年度全國稀土礦(稀土氧化物REO)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105000噸,其中離子型(以中重稀土為主)稀土礦指標17900噸,巖礦型(輕)稀土礦指標87100噸。全國鎢精礦(三氧化鎢含量65%)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91300噸,其中主采指標73200噸,綜合利用指標18100噸。
分。▍^(qū))稀土礦、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具體分配見附件。
二、有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(guī)定,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,及時將指標分解下達到市縣或企業(yè),分級負責、層層落實,并應在部下達指標30個工作日內將本。▍^(qū))稀土礦、鎢礦指標及分配給稀土集團的稀土礦指標分解下達、公告并報部備案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與礦山企業(yè)簽訂責任書,明確權利、義務和違約責任。
三、采礦權人要認真執(zhí)行稀土礦月報和鎢礦季報制度,及時、準確、規(guī)范開展網上直報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采取措施,切實加強稀土礦、鎢礦指標執(zhí)行情況的核查與檢查,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報部。
四、稀土礦、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及開采總量控制管理,按照《國土資源部關于規(guī)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》(國土資規(guī)〔2015〕9號)執(zhí)行。
附件:1.2016年度。▍^(qū))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
2.2016年度省(區(qū))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
2016年6月22日
附件:
附件1 2016年度。▍^(qū))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.doc
附件2 2016年度。▍^(qū))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.doc
(關鍵字:稀土礦 鎢礦 開采總量)